(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適用對象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本機關網站上公示審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申請所需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以及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三)申請材料
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第六條的要求,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材料(括號里為材料的具體要求):
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樣式見附件二);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6、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8、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10、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11、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要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后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其中,第2至第13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對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2、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之日起為受理。
(五)對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抽查。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征求鐵道、交通、水利等部門的意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應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作出準予頒發申請人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作出不予頒發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七)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意見第6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以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情況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延期手續。
(八)對申請延期的申請人審查合格或有效期滿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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